国家供热条例是怎么规定的
〖One〗、国家供热管理条例办法的主要内容如下:制定目的与依据 为了有效利用热能资源,节约能源 ,改善民生,规范供热用热行为,维护供热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 ,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Two〗、第一条 为了有效利用热能资源 ,节约能源,改善民生,规范供热用热行为 ,维护供热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供热规划 、建设、经营、使用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Three〗、国家规定的供暖温度最低标准不得低于14摄氏度 ,具体温度标准依据各地实际情况而定。例如,在临沂,若室温低于14摄氏度 ,用户可申请退还相应日热费的100% 。根据《临沂市供热条例》第32条规定,若室内温度未达到规定标准,且原因在于供热企业,供热企业需在整改后复测。
〖Four〗 、居民住宅的取暖面积等于取暖房屋的建筑面积(产权面积)扣除有隔断阳台面积(不包括储藏间)、无暖气火炕间、无暖气楼梯间和管道间的面积之后剩余的面积。商业用户 、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以及社会团体的取暖面积按照用热建筑的建筑面积计算。
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2020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供热管理 , 维护热用户(以下简称用户)、供热单位和热源单位的合法权益,保护环境,节约能源 ,提高城市供热质量,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条例 。
法律分析:新房交房第一年是需要缴纳取暖费的,但是如果没有收房办理入住,则取暖费由开发商承担。法律依据:《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第二十二条 供热单位应当按照费用主管部门核定的供热费用和计费办法收取热费 ,并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供热单位不得以分户供热前单位拖欠的陈旧热费等理由拒绝供热 。
法律依据:《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供热,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内由热源产生的蒸汽、热水通过管网为用户提供生产和生活用热的行为。本条例所称热源单位,是指利用自行生产的热能为供热单位提供热能的单位。
会被物业公司罚款 ,会被物业公司列入不守信用用户,物业公司可按照《治安处罚法》标准报案,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
新房子第一年的取暖费必须全部缴纳。依据《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新建建筑供热设施保修期为两个供热期 ,期间不得暂停供热。未办理入住手续的房屋,由建设单位承担热费;已办理入住手续的房屋,则由房屋购买人承担热费 。
国家供热管理条例办法全文
第一条 为了有效利用热能资源 ,节约能源,改善民生,规范供热用热行为 ,维护供热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供热规划 、建设、经营、使用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国家供热管理条例办法的主要内容如下:制定目的与依据 为了有效利用热能资源 ,节约能源,改善民生,规范供热用热行为,维护供热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 ,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 ,制定本条例 。
国家供热管理条例 概述 国家供热管理条例是为了加强城市供热管理,保障热用户权益,促进供热事业健康发展而制定的。该条例对供热规划、设施建设、供热管理、服务质量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以确保供热系统的安全 、高效运行。
黑龙江省供热管理条例全文 总则 为了加强供热管理,规范供热行为,维护供热市场秩序 ,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定《黑龙江省供热管理条例》。本条例适用于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供热规划、建设 、经营、管理和用热活动 。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供用热管理,促进城市供热事业持续、健康 、有序发展 ,根据《邯郸市城市供热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热规划、管理的部门及建设、经营 、使用城市供热的单位和个人。第三条 市城市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热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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